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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晋城河南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籍公民在晋城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社会主义道德风范,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的办会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治会原则;推行“团结、诚信、合作、共赢”的运行宗旨;发扬“厚德致远、勤劳友善、创新图强、爱国奉献”的豫商精神。以全面提高会员自身素质和企业整体发展水平为目标;以努力提高商会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基础;以加强商会的党组织建设为动力。通过组织协调,开展联谊交流等活动,团结和引导驻晋豫籍工商界人士,立足山西、心系河南,面向全国,放眼世界,为促进晋豫两地经济发展和实现“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四条  晋城市委统战部是本会的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晋城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工商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

            编:048000

                话:0356——6964062

            箱:1960481334@qq.com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六条  本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在晋城豫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能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引导全体会员爱国、敬业、守法、奉献,不断提高会员综合能力和思想素质,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举办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感情交流,增强本会的凝聚力。

(三)加强本会与当地和家乡政府及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为晋豫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生活工作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和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得力助手。

(五)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信息,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晋城有关商团组织及商家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往来和贸易合作。

(六)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出国考察等活动,帮助会员开阔视野、拓宽市场、多边合作,促进会员企业创新发展。

(七)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会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为会员的生活、经营和子女的就业、入学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八)开展专业培训,组织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会员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九)引导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诠释“政府为企业解难,企业为政府担忧”的责任理念。

(十)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在会员企业中协调创立经济实体,组建集团化、集约化公司,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会员单位。

第八条    凡在晋城市辖区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豫籍非公经济企业、个体经营者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四)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

(五)主动热心为本会作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长办公会议授权组织考察;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被取缔,或经营管理不善企业倒闭,则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换届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副监事长的议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或增补常务副会长及其以下理事会成员,但事后须提请下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名誉会长以及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副会长以上人员中选举产生,设定人数为17--19人,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指导秘书处工作;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研究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五)拟定本会管理制度议案;

(六)处理紧急事务和其他关键事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会会长候选人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常务副会长资历。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如需变更或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其中会长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变更还须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人选;

(六)策划本会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在会长授权范围内,协助会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轮流值班制度,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值班常务副会长和秘书处组织召开。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主要职权:

(一)指导和配合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考察考核新会员;

(三)总结当月商会工作;

(四)制定下月工作计划;

(五)研究其他日常工作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是理事会各项工作的组织和设施的主要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内部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内部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提名和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提名,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监事两名,其名额分别依次从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与本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同时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商会规范运转的重要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对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各项决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商会秘书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或损害商会权益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罢免建议;

(四)列席理事会议,参与研究本会重大事宜,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对理事会的决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分别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提出年度和季度监督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其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召开监事会议;

(三)审核签注商会财务记账凭证;

(四)签发监事会监督意见书;

(五)向会员大会做年度监督工作报告;

(六)对监事会的工作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根据监督工作情况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有党支部,由商会全体党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本会全体正式党员选举产生,其中设党支部书记一名,组织委员一名,宣传委员一名,统战委员一名,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围绕商会中心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建设与商会发展同步推进,参与商会重大问题的决策,为商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组织保证。

(二)党支部对商会的作用是政治思想上引导,宣传舆论上监督,工作安排上支持。

(三)支部委员会对本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对上级党组织负责,支部要发动全体党员支持商会理事会开展各项活动,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四)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或要求,组织本支部党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路线和政策,管理制度。

(五)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坚持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增强党员的理想、信仰、宗旨观念。

(六)发挥共产党员的行为表率作用。全体党员应在商会发展以及回报社会等方面要起先锋模范作用。

(七)在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发展新党员,增加党的新鲜血液,扩大党员覆盖面。

(八)按照党章规定和党费缴纳标准,做到按时收缴党费,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商会工作实际,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四)协调商会内部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自身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  工会委员由会长办公会提名,由理事会议举手表决产生,其中设工会主席一名,工会副主席一名,工会委员三名,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十八条  本会工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九条  工会围绕商会中心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决定;

(二)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会员企业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会员切身利益问题;

(四)组织会员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会员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会员集体福利事业;

(七)维护女会员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会员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第五十条  工会主席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工会并结合商会工作要求,制订年度工会计划并带领工会委员组织实施。

(二)带领工会一班人努力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动员会员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民主管理。

(四)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各类政治学习和业务活动,遵守商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

(五)关心会员精神生活与文化生活,协助商会领导解决会员的实际困难。

(六)领导各委员小组开展工作,并检查其工作情况,及时向商会领导汇报工作。

(七)代表工会组织出席各种会议,并报据商会实际积极组织、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任务。

(八)完成上级工会和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及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设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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